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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海峰律师辩护楼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嘉兴律师顾海峰日前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楼某家属的委托,作为楼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的辩护律师,顾海峰律师利用其专研刑事案件的丰富实务经验,在短时间内迅速为当事人提出建设性的方案,从最有利于当事人角度出发,依法向本案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案情,提出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终于为当事人成功获得取保候审。

1 辩护律师:顾海峰  嘉兴资深刑事律师,数百起刑事案件经验

2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在我国,凡依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的,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本条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已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2.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在客观上要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属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

3.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节。

本条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的处罚分为两个档次: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联系方式:
顾海峰 合伙人律师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嘉兴)
地址:嘉兴市中山西路868号永泰广场5楼。
电话:13967322950 0573-8272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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