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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类

故意伤害罪:高某烫伤陈某一案,嘉兴市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高某依法拘捕,顾律师依法提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高某具有犯罪故意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侦查机关充分考虑辩护律师意见将案件撤销。

故意伤害罪:高某烫伤陈某一案,嘉兴市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高某依法拘捕,顾海峰律师依法提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高某具有犯罪故意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侦查机关充分采纳顾海峰律师辩护意见将案件撤销,被告人获无罪释放。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联系方式:
顾海峰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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