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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律师成功辩护贩卖毒品罪---嘉兴市某检察院指控钱某贩卖毒品十余次,共计28.5克,检察院提出了十年以上的量刑意见。顾海峰律师通过对事实和逻辑层面展开论证及推理,对错综复杂案卷材料认真梳理,经顾律师的

案情介绍

顾律师成功辩护贩卖毒品罪---嘉兴市某检察院指控钱某贩卖毒品十余次,共计28.5克,检察院提出了十年以上的量刑意见。顾海峰律师通过对事实和逻辑层面展开论证及推理,对错综复杂案卷材料认真梳理,经顾律师的成功辩护后,最终被认定贩卖毒品5次,5.5克,且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轻判决。

1、顾海峰律师代理的钱某贩卖毒品罪一案,经依法辩护,终被人民法院(2013)嘉桐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钱某贩卖毒品五次,共计5.5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在对案件回访时,钱某连声道谢:称没想到,总以为这次要牢底坐穿了,并主动再三承诺刑满后,要再行重谢。

2、本案由检察院提出起诉书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其中中被告人钱某贩卖毒品达十余次,共计达28.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提出了要求判处十年以上的量刑意见。

3、在本案中多名被告人家属系公安人员,而被告人钱某也曾是公安协警,但均没有想到犯罪性质会这么严重,以至于一直没有聘请律师。顾海峰律师在收到委托辩护任务之后,及时会见了被告人钱某,并对错综复杂案卷材料认真梳理,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进行仔细透彻的分析查证。从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制定罪轻的辩护方案。从事实和逻辑层面展开论证及推理,站在法律专业角度,对本案面面俱到、层层推进的展开辩护,最终使得案件取得圆满成功,争取到法院对被告人的最轻判决。

4、主要辩护意见:    

辩护人经查阅案件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必要调查,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针对本案被告人供述、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钱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有不同意见。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指控被告人钱某贩卖毒品27克于金某、杨某的证据不足。(略)

二、金某和杨某的证词高度一致,缺乏真实性,明显具有串通的可能。 可见,金某与杨某的证词是明显缺乏证明能力的,根本不能证明待证事实。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金某与杨某所作的证词因证据之间具有矛盾,并且因当时二人均因寻衅滋事罪被抓捕而立功心切,不能合理排除二人向其他人购买毒品而栽赃到钱某或者根本就是无中生有等各种怀疑,故二人的证词难以采信,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钱某贩毒给金某、杨某分十余次共计27克的证据不足,按”疑罪从无”原则应暂不予追究。另鉴于钱某在庭审中对所作罪行老实坦白,自动认罪,请法庭能予以从轻判处刑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能予以充分关注。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顾海峰

                            2013年 8月 30日 

 

5、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鸦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联系方式:
顾海峰 合伙人律师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嘉兴)
地址:嘉兴市中山西路868号永泰广场5楼。
电话:13967322950 0573-82725718
邮箱:98041013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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